
60岁男子谌某根受邀参加战友儿子的婚宴,席间自愿饮用二两白酒(血液酒精含量22.17mg/100mL,未达醉驾标准),散席后骑电动车返程时侧翻身亡。家属将宴请方、同饮者诉至法院索赔45万余元,两级法院均驳回诉求 。

法院认定,宴席无劝酒、斗酒等危险行为,谌某根散席时无醉酒或异常,且家属拒绝尸检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明,家属未能举证死亡与饮酒存在因果关系,故不支持索赔 。

这一判决明确:共同饮酒者担责的前提是存在强迫劝酒、明知对方不能喝仍劝酒、未安全护送醉酒者等过错行为,而非单纯共同饮酒 。

需要我整理一份“共同饮酒法律责任避坑指南”,明确哪些情况需担责、如何规避风险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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